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新债务重组准则下以房抵债的税会处理新债务重组准则下以房抵债的税会处理 卜繁强 【摘要】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后,新准则适用范围扩大,会计处理方法有新变化。文章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以房抵顶工程款为例,探讨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关键词】债务重组; 以房抵债; 税会差异 【中图分类号】F272.92 在建设施工领域,以房抵顶工程款是常见的现象。《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以下称新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发布后,以房抵债业务会计处理有了新的变化,税会差异进一步加大。笔者以建筑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分析其以房抵顶工程款的税会处理。 一、新准则适用范围及会计处理新变化 新债务重组准则不再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作出让步”作为推断标准,扩大了债务重组准则的适用范围,建筑企业只要发生以房抵债业务,无论业主是否发生财务困难,也无论抵债的不动产公允价值是否低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均应根据新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产品抵偿工程款,属于新债务重组准则中的债务人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其会计处理与原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债权人会计处理 债权人以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费用,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新债务重组准则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抵债资产的初始计量基础,改变了原债务重组准则以受让资产公允价值计量的做法,与存货、长期股权投资、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固定资产等其他准则对资产的初始计量方式保持一致。原债务重组准则下,债权人作出让步导致的损失,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新债务重组准则将重组债权视为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差,在“投资收益”科目中核算。 (二)债务人会计处理 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原债务重组准则要求债务人首先确定偿债资产的公允价值,然后将偿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之差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再将偿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差确认为资产处置损益。实务中,对两者进行区分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新债务重组准则将其予以合并,统一在“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科目反映,简化了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二、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 (一)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