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通常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目前所称的中外合作办学一般是指国家鼓励的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的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按办学方式分为两类: 一是学历教育项目,必须通过统招考试,填报志愿,毕业后分别获得中外双方学校颁发的文凭(如:清华大学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合作举办管理硕士学位教育项目) 一是非学历教育项目,无须填报志愿,参加学校自己举办的入学考试即可
中方学校修得相应学分后,通过语言考试后再被合作学校录取,毕业后获得外方学校颁发的文凭(如:中国农业大学与荷兰万豪劳伦斯坦瓦格宁根大学(原荷兰劳伦斯坦国际农学院)合作举办园艺专业非学历项目) 注意:就读非学历教育项目的,若该项目未能获得教育部审核认证,即不能承认该项目所获学历
按办学主体主要分为两类: 一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如:宁波诺丁汉大学等大学); 二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如:北京大学与香港理工大学合作举办中国社会工作文学硕士学位教育项目); 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一般情况下也归为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评估和管理一般由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进行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