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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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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规范(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厨房许可,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中央厨房和甜品站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1〕3号),以及《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中央厨房,指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第三条 中央厨房纳入餐饮服务许可管理的范围,作为第六类餐饮服务许可审查类别。开设中央厨房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许可程序和申请材料参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机关由中央厨房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 由餐饮连锁企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具备《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提交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应当包括: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二)加工制作场所环境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三)食品供应商遴选制度; (四)关键环节操作规程,包括采购、贮存、加工制作、专间操作、包装、留样、运输、清洗消毒等; (五)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六)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七)食品检验(包括入库检验和出厂检验)制度; (八)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理方案;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七条 中央厨房应当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相关条件,并通过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取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第八条 中央厨房向餐饮服务单位配送的食品品种应当报中央厨房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备案。 第九条 选址要求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 25m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第十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面积要求 (一)设置具有与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面点制作、食品冷却、食品包装、待配送食品贮存、工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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