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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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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清洁生产技术应用推广,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和事后奖励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包括: (一)应用示范项目,指新技术推广前的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对行业整体清洁生产水平影响较大、具有推广应用前景的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示范技术应基本成熟,具备应用条件。 (二)推广示范项目,指应用成熟的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支持能够显著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的中高费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应当坚持“ 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重点行业、流域、区域的重大清洁生产技术示范项目。每年的支持范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共同发布。 第六条 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原则上项目实施后不新增产能。 (二)项目前期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近三年内没有得到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 (四)项目总投资3000 万元以上且示范技术属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等鼓励推广应用的先进技术。 (五)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审查同意列入示范项目。 (六)应用示范项目已开工在建,或具备开工条件;推广示范项目已经实施完成。 第七条 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安排采取补助或事后奖励方式。对应用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资金补助;对推广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资金奖励。 第九条 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的要求和本办法规定组织申报示范项目;中央企业集团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申报项目。 第十条 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包括: (一)省级工业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的申请文件。 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说明、审查意见及对项目真实性的承诺说明,并附项目汇总表。 (二)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由具有甲级咨询资质的机构分项目编写,具体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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