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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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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附加康健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2 0 0 9 1 1 )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每年续保、不参与分红,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及缴费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后或在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临床症状而首次就医,且重大疾病之确诊是医生在被保险人仍然存活之时作出,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利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感 染 艾 滋 病病毒或患 艾 滋 病; 五 、战 争 、军 事 冲 突 、暴 乱 或武 装 叛 乱 ; 六 、核 爆 炸 、核 辐 射或核 污 染 ; 七 、遗 传 性 疾病,先 天性 畸 形、变 形或染 色 体 异 常 。 第四 条 合同成立 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 始 投保人向 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保险合同成立 。本公司签发附加保险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 志 。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 他 构成文 件 中另 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成立 时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 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 日 24 时开始 。 第五 条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 付首期保险费后,应 按保险费应 缴日支 付其 余 各 期的保险费,直 至 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 缴日为主合同生效日依据 投保人选 择 的缴费周 期所 对应 的日期。当 月 无 对应 日期的,以该 月 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 缴日。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投保人应 根 据 本公司届 时有效的保险费率 及被保险人的年龄 缴纳 续保保险费。 第六 条 保险期间 和 保证 续保 1 /8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自投保人首次投保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自投保人非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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