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大宗物资采用集中采购,加强我局施工项目供应链管理,降低工程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大宗物资指由我局施工项目的消耗数量大的物资和价款巨大的物资。目前特指钢材,商品混凝土。 第三条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原则是:公开透明原则,降低价格原则,资金统筹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大宗物资集中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作为局程序文件中《物资控制程序》的补充,与《物资控制程序》配套使用。本办法未涉及部分按照《物资控制程序》执行,两者相抵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北京地区大宗物资采购实行局、办事处,事业部,项目三级管理。局设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小组,由主管领导,局法务合约部、局工程管理部、局资金部、局财务部、局纪检检查部负责人组成。管理小组负责《局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制订,负责局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总体实施,负责局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管理监督。 第七条 局北京办事处设专人(下称物资采购主管)负责大宗物资集中采购的组织 实施,办事处应成立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下称工作小组),原则上 应由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各 事业部物资采购负责人组成。负责北京办事处所属项目的大宗物资集中采购。 第八条 各事业部负责本单位集中采购物资的总计划提供,与办事处进行财务对帐,资金结算。负责本事业部项目物资管理的监督,接受局办事处的集中采购管理。 第九条 项目部负责项目集中物资的月计划编制、上报,施工现场物资收发存管理,负责本项目物资成本控制,对事业部负责。 第十条 北京办事处采购小组应实行例会制度,每月例会不少于一次,综合协调处理集中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落实下一步工作。 第三章 集中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 公开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供应商; (二) 邀请招标:对于时间紧急,来不及公开招标的采购情形可以采用; (三)单一来源采购:用于甲方指定厂商或者项目特殊需要的物资。项目经理部必须提供有效的书面证据经工作小组认可。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中,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第四章 合格供应商 第十三条 办事处采购小组成员应将各自掌握的供应商名单报小组进行评议 ,选定合格 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