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 通 事 故 死 亡 赔 偿 金 标 准 2007-01-15 09:36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人 身 损 害 赔 偿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释 第 二 十 九条 “ 死 亡 赔 偿 金 按照受诉法 院 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 人 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 人 均纯收入标 准 ,按二 十 年计算。但六十 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 五周岁以上的 ,按五年计算。” 死 亡 赔 偿 金 是对受害 人 作为一个民 事 权利主体生命权的 丧失(死 亡 )作出的 赔 偿 。公民 从出生时起到死 亡 时止,具有民 事 权利能力,依法 享有民 事 权利,承担民 事 义务。而生命权则是一切权利的 基础和前提,任何生命权的 丧失都是公民 民 事 权利能力的 丧失。因 此 ,死 亡 赔 偿 金 实 质 是以受害 人 民 事 权利能力的 丧失为给 付 条 件 。死 亡 赔 偿 金 的 性质 ,传 统 上有“抚 养 丧失说 ”和“继 承丧失说 ”两 种 理 论 。“抚 养 丧失说 ”认 为,因 受害 人 死 亡 ,受害 人 生前扶 养 的 未 成 年人 或者丧失劳 动 能力、 又 没 有其 他 生活 来 源 的 成 年近 亲 属 ,因 此 丧失了 生活 资 源 的 供 给 来 源 ,受有财 产 损 害 ,侵 权责 任人 应 当 对该 项 损 害 予 以赔 偿 。但在很 多 情 况 下 ,受害 人 并 没 有需 要 抚 养 的近 亲 属 ,为平 衡 利益 ,法 律 规 定 对受害 人 近 亲 属 因 受害 人 死 亡 反 射 性 精 神 利益损 害 ,侵 权责 任人 亦 应 当 赔 偿 。我 国 的 《 民 法 通 则》 、《 消 费 者权益 保 护 法 》 、《 产品 质 量 法 》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处 理 办 法 》 以及 最 高 人 民 法 院2001 年 3 月 公布 施行 的 《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司 法 解 释 》 基本 上采 纳 了 这 一理 论 ,将 死 亡 赔 偿 金 定 性 为精 神 损 失。“继 承丧失说 ”认 为,侵 害 他 人 生命致 人 死 亡 ,不 仅 生命利益 本 身 受侵 害 ,而且 造 成 受害 人 余 命年岁内 的 收入“逸 失”,也 就 是给 与 受害 人 共 同 生活的 家 庭 共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