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减值损失的法律依据问题 交通事故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包括车辆毁损在内的诸多财产损害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司法实践中对这一主张争议颇多,索赔难度较大
虽然,在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以及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对车辆减值损失没有明文规定,但并非完全否认车辆减值损失
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 1 0 6条第 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构成条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 6 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以及第 4 0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
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如前所述车辆减值损失作为一种民法上的直接损失,那么应该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 6 条规定的财产直接损失范畴
而该办法的第 4 0 条只是对车辆的修复进行规定,这与车辆减值损失并不冲突,该条也没有否定车辆减值损失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减值损失进行主张赔偿,法院的审理裁判应该有法可依
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价格鉴定 随着道路和交通事业的发展,机动车辆逐年增多,特别是私人用车、家庭用车数量的增多,加之每年有许多新手上路,从而带来交通事故案件量有增无减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一般情况下,车主往往只求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