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 0 1 1 年本)》 本《指导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目录组成。鼓励除淘汰之外的产业和项目按照产业集群的原则和准入条件进入依法规划建设的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 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指导目录》。 鼓励类主要是指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利于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对鼓励类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规定审批、核准或备案,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提供信贷支持。有关优惠政策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限制类目录主要是指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国家行业准入条件和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加快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 力 、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凡 列入限制类的,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主管部 门 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各 金融机构不得 发放 贷款 ; 土 地 管理、城 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 监 、消 防 、海 关、工商 等 部 门 不得 办 理有关手 续 。对属于限制类的现 有生产能 力 ,允许企业在 一 定期 限内 进行改造升级,严 禁以改造为名 扩 大 生产能 力 。 淘汰类目录主要是指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 重浪 费 资源、污 染 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 各 金融机构停 止各 种 授 信支持,并 收 回 已 经发放 的贷款 。各 地 区、各 部 门 和有关企业要采取有力 措施,按规定限期 淘汰。对不按期 淘汰的企业,各 级政府 、镇 江 新区管委 会及各 有关部 门 要依法依规责 令 其 停 产或予以关闭 。对明 令 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一 律不得 进口 、转 移 、生产、销 售 、使 用和采用。 凡 未 列入本《指导目录》中的部 分 限制类、淘汰类的相 关产业及产品,而 国家、省的《指导目录》中已 标 明 的,按国家及省的指导目录执行。 本《指导目录》适 用于镇 江 市行政区域 范 围 ,是我 市有关部 门 行政许可、投资管理的依据 ,也 是政府 及各 有关部 门 出 台 经济发展扶 持政策和进行要素 配 置 的基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