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各级机关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公示、审批录用工作的通知合人发[2008]136号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事局,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各级机关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皖人明电〔2008〕18号)、《合肥市各级机关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合人发[2008]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各级机关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录用工作通知如下:一、体检(一)体检对象的确定报考公安、森林公安机关警察职位的体检对象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2:1(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及以上的,按1.5:1)的比例,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报考其他职位的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职位计划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检对象。体检工作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报考公安、森林公安机关警察职位的,其体检标准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4号)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实施前,因体检对象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招考职位体检入围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体检、考察实施后,因各种原因出现考察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体检对象名单,并在合肥市人事编制网上公布。同时,根据体检的工作安排,及时向考生发出《合肥市各级机关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通知书》。(二)体检的组织及体检项目1、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体检要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进行。2、体检工作均应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和人事部、卫生部制定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2007〕25号)所规定的要求、程序、体检项目和标准实施体检工作。(三)体检的方法和程序1、体检对象接到体检通知后,体检当天早晨空腹,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和体检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集合。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体检者,按自动放弃处理。体检一律使用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规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格式。2、体检前应请体检对象逐项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体检对象本人填写的有关内容,并在备注栏填写需要说明的问题,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者,后果自负。3、负责体检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要核对体检对象身份,若有不符,应立即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4、体检工作人员组织体检对象按规定的体检项目依次进行检查,不得漏项、漏检。医务人员要按表中内容,对受检者的身体情况逐科、逐项检查后,在《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各科检查栏内如实填写,并由检查者亲笔签名(不得使用本人印章代替),填写要做到描述规范具体,纪录正确。检查结果不得随意涂改,如医师填写失误需要更正,则应在更正结果旁签本人全名并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否则视为无效。5、体检完毕,由主检医生负责对各科体检结果(包括各种辅助检查)及各科医生意见进行汇总审核,综合判定,并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作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签名后加盖体检医疗机构公章。体检结论要抓住重点、全面衡量、严格把关,对不合格者应注明不合格原因。体检结论主要分以下3种情况:(1)体检合格:表示受检者的身体状况符合《标准》的要求;(2)体检不合格:表示受检者患有某种疾病,按《标准》中的某一或某些条款,不合格;(3)暂时不作结论:一般是指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待明确疾病诊断后才能作出是否合格结论的情况。主检医师应尽可能对查出的阳性体征或异常结果提出相应检查建议。6、体检表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并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通知考生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