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市各级机关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公示、审批录用工作的通知合人发[2008]136号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事局,市直有关部门: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各级机关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审批录用等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皖人明电〔2008〕18号)、《合肥市各级机关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合人发[2008]19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各级机关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公示和审批录用工作通知如下:一、体检(一)体检对象的确定报考公安、森林公安机关警察职位的体检对象根据职位招考计划数,在参加面试人员中按2:1(同职位招考计划数在10名及以上的,按1
5:1)的比例,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报考其他职位的依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职位计划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
最后一名如有多名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的,一并确定为体检对象
体检工作按照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报考公安、森林公安机关警察职位的,其体检标准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印发的《安徽省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暂行)》(皖人发〔2008〕4号)有关规定进行
体检实施前,因体检对象自动放弃等原因出现招考职位体检入围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体检、考察实施后,因各种原因出现考察人选缺额的,在同职位面试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依次等额递补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确定体检对象名单,并在合肥市人事编制网上公布
同时,根据体检的工作安排,及时向考生发出《合肥市各级机关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考察通知书》
(二)体检的组织及体检项目1、体检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