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劳动合同法篇一: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新《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由于《劳动合同法》中除了第66 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未对如何界定 “三性”有更进一步的说明, 由此导致争议
为了明确劳务派遣岗位范畴,修订草案中,将把原来规定中的“一般”,改为“只能”
对于“三性”具体的界定分别是,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 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非主营业务单位;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可以由派遣工替代工作
也有专家提出,应通过派遣期限确定“三性”岗位
比如,派遣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两年,否则,视为转入正式工
昨日,赵国君还提到,已有劳动专家提出建议,借《劳动合同法》修订之机,也需对异地劳务派遣的社保标准加以限制,并加强对异地劳务派遣的监管
篇二:派遣劳动合同法篇一: XX年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规定以下是XX 年新劳动合同法关于派遣的部分您看一下个人理解主要是第六十六条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 二)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 三)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 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