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都县中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下同),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对我院使用的每种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性、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 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类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章 分级原则第二条 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第三条 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 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药物。第四条 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 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第三章 临床用药选择原则第五条 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 患者病理生理特点、 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指导原则》中“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的有关要求合理选择。第六条 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第七条 中、重度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 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第八条 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 并签名; 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具有严格的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 主治医生要在病程记录中对于用药指征和依据加以阐述,并经过二级科室主任签名同意,方可使用。第九条 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 1天用量。第十条 住院病人进行抗菌治疗前,必须先留取相应样本,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的药敏结果, 有针对地予以抗菌治疗, 在药敏结果出来以前, 可根据临床诊断经验用药结果出来以后及时进行用药调整。第十一条 严格掌握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征,加强管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