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为切实加强对物流的安全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及物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民航总局、国家邮政局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明确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加大法律政策贯彻落实力度(一)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物流行业安全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制定物流运输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并监督实施。公安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物流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依法核发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和运输许可,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和道路运输通行证,监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依法查处利用物流渠道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监督检查、指导物流领域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处置网络安全重大突发事件(事故)。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发展工作,组织制定工业和通信业相关政策,承担工业和通信业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民间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推动物流配送发展,制订商贸物流的法规、规划、标准和政策,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促进物流标准化、社会化、信息化水平的提高。质检部门协调管理物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依法管理物流行业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对民航企业的航空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二)出台落实现有法律政策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港口法》、《道路运输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以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物流、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出台落实以上法律政策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加大执行检查力度,真正发挥好现行法律政策对物流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二、进一步完善物流安全管理制度(三)完善禁、限运物品清单制度。交通运输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道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方式特点,分别制定禁运、限运物品名录,向社会公布。(四)这冼物流活动实名制。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对重点时期、重要区域、特殊场所的物流活动实行这装饰品制度,积极推动物流活动实名制立法工作;加强对物流活动实名制的研究,制订规范的操作流程,为全面实行物流活动实名制奠定基础。同时,要注意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2017年起,实行全行业实名制度。(五)出台各项安全管理标准。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职责,制定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派送、信息处理等各环节安全操作标准以及安全检查设备、住处管理系统等安全防范建设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六)建立违规委托处罚警示制度。委托人应当如实登记托运物品的种类、品名,物流企业应提醒委托人核实货物是否属于违禁品,并在营业场所、运输单据上明示违规委托的法律责任。(七)严格货物安全检查制度。物流企业要切实加强源头管理,依法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认真核对并登记托运单位、托运人及托运货物的品名、数量等真实信息。要规范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