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汕头市【发布文号】汕府〔2006〕110号【发布日期】2006-09-21【生效日期】2006-09-2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汕头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意见(汕府〔2006〕1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强化土地管理,整顿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增强土地资源保护与保障能力,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与管理,依法保护耕地(一)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充分发挥土地规划对各有关行业用地专项规划的指导、调控功能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新设各类开发区(园区)和城市新区(小区)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审查报批
除符合《土地管理法》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6]55号)的规定,可申请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外,禁止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凡符合规定确需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二)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
各地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得突破,跨年度结转使用计划必须严格控制和规范
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的台帐管理,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用地要落实到具体项目用地单位
改进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下达和考核办法,对国家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城、镇、村的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分类下达,并按照定额指标、利用效益等分别考核
建立健全供地年度计划制度
要根据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供地政策,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土地市场状况,合理制订供地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以增强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