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国资委、工商局、能源局、总工会,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落实小煤矿关闭退出,深入开展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法律法规为保障,以产业政策为引导,以标准体系为依据,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建立健全小煤矿关闭退出机制,减少小煤矿数量,淘汰煤炭落后产能,提高小煤矿办矿水平,推进小煤矿向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化方向发展,进一步调整优化煤炭工业结构,加快转变煤炭工业发展方式,提升煤炭工业整体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1二、工作目标。统筹考虑现有小煤矿数量、地区分布、开采条件、煤炭供需和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等因素,按照重点突出、稳步推进原则,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三、工作重点。以辽宁、黑龙江、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云南、贵州9省(市)为重点地区,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四、关闭对象。按照《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下列15类小煤矿依法实施关闭或退出:(一)生产能力在3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二)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三)超层越界拒不退回的生产建设煤矿;(四)资源枯竭的煤矿;(五)停而不整、整顿后仍达不到标准的煤矿;(六)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七)在规定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完成项目建设的煤矿;(八)瓦斯防治能力没有通过评估,且拒不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所属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九)与其他煤矿井田上下重叠且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2(十)未按规定建成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煤矿;(十一)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期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十二)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期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十三)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十四)灾害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十五)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五、关闭到位标准(一)关闭煤矿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关闭完成情况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公告中采矿许可证编号、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完成关闭时间等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并与关闭煤矿一一对应;(二)依法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注(吊)销时间要在颁证部门政府网站上公告;(三)停止供水、供电、供民用爆炸物品;(四)拆除设备、炸毁井筒、填平场地;(五)矿山环境治理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六)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各地要完善关闭煤矿档案资料,要将关闭煤矿基本情况、3影像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六、主要工作措施(一)落实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各产煤省(区、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牵头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起草“十二五”后2年及煤矿整顿关闭工作5年规划,规划要明确关闭目标、关闭对象、年度目标任务、保障措施、部门分工等内容,并分别提出到2015年底、2018年底允许保留的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二)完善煤炭落后产能标准。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反映资源、技术、安全、环保等方面要求的煤炭行业落后产能标准,界定落后产能,量化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