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建议为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有序的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开展我县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提出如下建议意见: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法律界定及其特征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一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建筑物,是一种重要而普遍的财产形式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房屋所有人一般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是房屋的依赖性
所有的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一个共性,即都依赖于土地而存在,失去土地,则成为空中楼阁,不复存在
房屋与土地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
三是房屋宅基地取得的无偿性、限制性
农民建造住宅所需宅基地采用审批制度,要求一户一宅,宅基地不得转让
同时,宅基地的取得一般为无偿取得
四是房屋流通的限制性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房屋一般只能出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
二、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在我国,城市房屋和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实行不同的产权登记制度
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房屋产权证作为一种凭证,对房屋所有人来说都是一道法律上的“护身符”
而诸如农村房屋财产的利用、处理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办理房屋的翻改建、法院的司法判决等,也都要以土地房产证书及其登记资料为法律凭据
因此,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作为私有财产管理的一种制度,对其进行确权发证已是迫在眉睫
(一)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法律制度是实行市场经济的需要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步伐加快,举家进城居住、务工或经商的农民日益增多,农村集体土地上农民卖私宅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但是农民在转让私宅时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没有产权证,买卖时无法办理过户手续,造成这些农村私宅交易存在风险,由此便导致大量农村私宅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