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划内破产中金融资产保护的法律思考广东惠宏信律师事务所徐焕茹计划内破产项目的审查既是资产管理公司承担的一项重要的政策性任务,同时又是一项法律性极强的工作
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金融债权应成为计划内破产项目审查过程中贯彻始终的指导思想
现就计划内破产项目的审查与实施中金融资产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一、计划内破产的基本要点计划内破产又称政策性破产,其基本的出发点是通过破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和转换经营机制,并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
其中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是重点和难点
因为我国的国有工业企业,大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资本结构、经营机制和产品均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让那些资不抵债的企业退出市场是无奈但却又是必然的选择
考虑到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未完全建立起来,如果不解决好职工的再就业或生存保障问题而让大批国有企业破产,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
为规范计划内破产,国务院分别于1994年10月和1997年3月发出《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1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国发[1994]59号文)以及《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下称国发[1997]10号文)
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精神,计划内破产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1.国发[1994]59号文规定计划内破产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上海、天津、齐齐哈尔、哈尔滨、长春、沈阳、唐山、太原、青岛、淄博、常州、蚌埠、武汉、株洲、柳州、成都、重庆、宝鸡等十八个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以及该等城市的符合条件的国有工业企业
对十八试点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以及非国有工业企业不适用计划内破产
国发[1997]10号文进一步将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扩充到111个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计划内破产又突破了试点城市试点范围,而是以纳入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