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颁布实施 国人防〔2009〕28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 (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 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第六条 在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中,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七条 人防工程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人防指挥工程的设计,经同意项目立项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但不得发包给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单位。 第八条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军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设计工作。 第二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九条 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的设计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设计业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人防工程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提交的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标明设计资质证书类别和批准编号。 第三章 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一 )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二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