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几点思考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部分农村特别是邻近城镇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原来的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转化成股份分红、土地补偿等,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不断增多,这些变化给农村出嫁女的土地权益的落实带来了新情况、新问题
一、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的特点近年来,农村出嫁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权益受侵害问题日益凸显,部分村通过村规民约、村民大会或村委会决议等方式,限制和剥夺出嫁女应享有的土地补偿金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村民待遇,严重侵害了农村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分析我县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受侵害问题,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的特点:一是出嫁女上访案件增多
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不断增加,村民待遇的不断提高,农村出嫁女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民待遇的矛盾日益突出,上访案件逐年增加,县妇联每年都会接到1至2起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上访案件
二是存在“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
当前,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大部分是由村一级按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而形成的村规民约进行分配
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但由于有的村干部和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制定村规民约时没有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出现“村规民约大于法”的现象
三是各村情况纷繁复杂,呈多样化
虽然同样都是涉及出嫁女土地权益问题,但是各村由于土地、人员组成、村民素质等多方面因素,在处理这个问题上各有不同,呈现多样化
有些村能够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保障出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中的合法权益;有些村规定出嫁女享有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及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