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泸州市“二奶案”的分析思考 四川省泸州市“二奶案“在经过了各媒体的广泛报道后,受到了各方面普遍的关注,在大陆学界也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下面是笔者对于此案的一些个人见解。 笔者将从受遗赠人张学英是否有权继承遗产、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这两个问题着手,依据法律法规、法理和伦理道德,逐步阐述自己的观点。因最近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有关第三者与配偶权的等问题并不是本案遗赠是否有效地关键,便不在此分析。 关于此案,笔者不赞同法院的判决,认为在此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宣判并不合适,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应是有效的,受法律保障的。原告张学英应依法获得其受遗赠的财产。 一、关于受遗赠人张学英是否有权继承遗产的问题。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案情中,受遗赠人张学英对遗赠人精心照顾,未因遗赠而侵害遗赠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由此,张学英是合法的继承人,其完全有继承权获得遗赠财产。 二、关于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 (1 ) 法理上来说,遗赠,是指遗嘱人采用遗嘱的形式将其遗产中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从案件情况来看,遗赠人黄永彬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下的遗嘱也是遗赠人黄永彬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在泸州市纳西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遗嘱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 遗嘱的内容中,其处分的财产是完全合法的。 遗赠人黄永彬的妻子蒋伦芳并非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自然人。遗赠人黄永彬所处分的部分财产并没有损害其妻子蒋伦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