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转]关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2014-1-1923:30阅读(21)转载自金SIR赞(13)评论(1)转载(299)分享(12)复制地址收藏夹按钮收藏更多上一篇|下一篇:企业购地建房如何...新办企业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由于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称准则)与最新的税收政策(下称税政)在规定和解释上的不同,使得很多会计人员对此认识比较模糊,从而在实务操作中有无所适从的困惑感。笔者现就自己的学习和理解,给大家谈一点认识,供参考。一、准则和税政对账务处理的不同规定和解释。1、开办费的定义。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前的这段期间。2、准则对开办费的规定与解释。在新会计准则里的正文中,找不到对于开办费的具体表述,只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10》里,对科目编号为6602的管理费用的解释上可以看到:本科目核算“(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由此可见,在新的会计准则里,开办费是放在管理费用这个科目里的。因为管理费用转入了当期损益,所以也就不需要分期摊销了。准则中只规定了这一种做法。3、税政的规定与解释。“两法”合并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都规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与旧税政一致,也是如此解释的。国税函[2009]98号《新所得税法实施前已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的衔接问题》中,关于开办费的处理是这样规定与解释的:“新税法中开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98号文件实际上是对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和分期摊销这两种方法都予以认可了,并将具体处理的选择权留给了企业。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的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与税政不同,准则没有分期摊销的规定,这可能也就是不少财务人员在对开办费进行账务处理上的困惑所在。二、对实务操作的几点认识。1、企业年尾成立,当年没有营业收入,第二年才开始经营的账务处理建议。税政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因此,对于年尾比如四季度成立,当年没有营业收入,第二年才开始经营的新办企业来说,无论是准备采用一次性扣除办法或分期摊销的的办法,成立当年筹建期间的开办费可不必按准则直接在发生时列入管理费用中,最好先在待摊费用归集挂账,等到第二年企业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再一次性扣除。这样做的意义是,在目前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大规模、大范围、多行业采用核定征收办法的关口上,如果新办企业只是在年尾成立,并没有开始经营,却因为财务人员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从而白白造成了一个会计年度的亏损,如果第二年还是不盈利,就会使得连续两年亏损成为事实,给税务对本企业核定征收留下了口实,则未免太不划算了。当然,如果预期第二年企业一定会盈利,则照列不妨。2、实操要税政重于准则;简约先于繁琐。按照准则的规定,发生开办费时,应将其列入管理费用中,并在当期损益中予以体现;但是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不得产生损益,这样,就使两者之间产生了抵触。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需分别在相关附表中,填列“账面金额”和“税收金额”,做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