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转]关于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2014-1-1923:30阅读(21)转载自金SIR赞(13)评论(1)转载(299)分享(12)复制地址收藏夹按钮收藏更多上一篇|下一篇:企业购地建房如何
新办企业开办费的账务处理问题,由于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称准则)与最新的税收政策(下称税政)在规定和解释上的不同,使得很多会计人员对此认识比较模糊,从而在实务操作中有无所适从的困惑感
笔者现就自己的学习和理解,给大家谈一点认识,供参考
一、准则和税政对账务处理的不同规定和解释
1、开办费的定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前的这段期间
2、准则对开办费的规定与解释
在新会计准则里的正文中,找不到对于开办费的具体表述,只是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10》里,对科目编号为6602的管理费用的解释上可以看到:本科目核算“(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由此可见,在新的会计准则里,开办费是放在管理费用这个科目里的
因为管理费用转入了当期损益,所以也就不需要分期摊销了
准则中只规定了这一种做法
3、税政的规定与解释
“两法”合并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都规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中,与旧税政一致,也是如此解释的
国税函[2009]98号《新所得税法实施前已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的衔接问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