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对比表2018 年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21 年版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法。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第四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