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 ( 住宅 ) 合同登记 ( 备案 ) 号: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住 宅)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须知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 备案 ) 需提交的资料: ( 一)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 使用权 ) 的其他有效证件 ( 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 ( 二) 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 1、单位机构设立文件或营业执照( 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2、个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
( 三) 房屋委托他人代管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管人身份证明; 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的, 受委托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 四) 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 五) 出租房屋用途为住宅的,须提供出租人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出租房屋用途为住宅且承租人为育龄妇女 (20 至 49 岁)的,还须提供经现居住地镇 ( 街道) 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均提供原件留复印件)
( 六) 房屋租赁合同
以上(三)、 (四)所提到的授权委托书均收取原件,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的说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住宅)出租方 (甲方 ):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承租方 (乙方 ):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