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工程合同备案篇一: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XX 年版 ) 深圳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法(XX年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时间: XX-05-16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合同,是指以下合同及其补充、解除协议:(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和专业承包合同,但依法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除外;(二)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 30 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合同,但总承包合同无需办理备案的,其专业分包合同也无需办理备案;(三)建设—移交(BT)建设项目发起人与承办人签订的建设—移交合同;(四)施工单位与建筑劳务企业签订的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劳务分包合同;(五)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六)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5 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七)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合同;(八)建设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签订的施工图审查合同
本办法所称备案为告知性备案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及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备案及管理
第五条国有和集体所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认可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其他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以参照合同示范文本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