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库、湿地、滞洪区、排洪渠、水源工程等的规划与控制、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排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 促进城市健康、 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依据建设部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深圳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深圳市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湿地、滞洪区等城市河流水系和水源工程的保护与控制的地域界线,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 河道生态景观建设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三条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深圳市防洪(潮)规划》《深圳水战略》其它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第四条规划范围:深圳市域范围面积平方公里内的主要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的蓝线划定
第五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7~ 2020 年第六条本规划是总体规划层次具有法定作用的重要专项规划
各层次城市规划应遵照本规划的要求落实或控制城市蓝线用地,并与相应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相关部门的各项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相协调
第七条本规划是深圳市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规划、建设、改造、控制、保护与管理的法定性文件, 自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河流水系、水源工程等的规划、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