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 石 采 购 合 同购货单位 : (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 : (以下简称乙方)为了规范产品行为,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及互惠互利的原则,为明确双方在购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河砂、碎石材料的数量、供货时间段砂、碎石数量以每月供货计划为准,最终结算以实收方量为准;供货时间段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河砂、碎石材料质量要求1、供应的建筑用砂、碎石,以JGJ 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以及根据用砂种类相关的原材料要求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乙方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准要求(生产)供应,保证满足各种类型建筑用砂(碎石)的颗粒级配、细度模数、针片状颗粒含量、含泥量、石粉含量、泥块含量、表现密度和空隙率等符合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
3、其他要求:所有验收、签证、确认文件,应当由双方代表人或指定人书面签证确认为准
第三条验收标准与方法1、验收标准按照《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2006 ,以及地方和建筑用砂石各类型有关的建筑施工、建筑材料标准或规定进行验收
2、甲方根据乙方随货提供的质量相关报告和证明材料,针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观感质量及数量预验收签证,经验收人签证确认后方可作为货款结算依据
实物质量存在明显缺陷,即可当场要求乙方立即退货,因此造成的损失费用及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3、建筑用砂、碎石,由于量大、技术要求参数需要专业检测机构实现,因此即使现场验收人员已经签证的各种类用砂石,如果在施工过程或由于用砂石原因引起工程质量问题时,一旦经过质量管理部门或建筑工程检测机构测验确认,其用砂石的确存在质量问题时,由此造成的质量事故及其他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同时追究违约责任
4、乙方的砂、碎石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必须经甲方质检部门检验合格认可后,方能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