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1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 江苏、 浙江、 山东、 广东、 安徽、 福建和江西七省一市质监部门的合作, 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 推动建立区域统一的质量法制环境,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 制定本基准制度。 第二条 本基准制度主要对质监部门执行的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罚款幅度进行细分和量化。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有规定的, 根据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七省一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参考适用本基准制度确定罚款幅度。 第四条 当事人既有本基准制度规定的情节, 又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它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从重、 从轻处罚情形的, 应当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 综合考量决定适当的行政处罚幅度。 第五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时, 能够参考本基准制度对具体行政处罚行为进行适当性审查, 并作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第六条 结合华东地区质监法制协作网制度, 建立七省一市质监部门法律规范行政处罚权工作协作沟通机制, 定期通报各地法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情况, 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制修订情况, 及时对本基准制度进行修订和补充。3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二章 产品质量法裁量基准 第七条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 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产品, 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 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细则: (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 1、 初次违法生产, 且产品未售出的; 2、 初次违法生产, 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 (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1、 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百分之十以下; 2、 主动追回已售出产品的。 (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货值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