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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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一、 本章知识点 ( 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主要进展变化 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国时期, 魏、 蜀、 吴分别进行了立法活动
其中魏国出现了”科”这一独立性的临时法律形式
当时制定了”新科”、 ”甲子科”
两晋时期, 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颁行《泰始律》
该律又经张裴、 杜预作注释, 该注释与律文同具法律效力
同时, 在两晋, ”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也已出现
《晋律》是两晋、 南北朝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
南朝宋、 齐、 梁、 陈基本上沿用晋律
北朝的东魏时期, 颁布《麟趾格》
西魏颁布《大统式》
北齐颁布《北齐律》, 该律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
北周颁布了《大律》
2.法典结构的变化与立法技术的进步 此时期, 律令已有别, 科为格取代, 式出现, 比的沿用成为法律形式变化的主要内容, 特别是刑名法例的出现意义尤为深远
此时期, 作为主要法律形式的律店的篇章体例和逻辑结构变化较大
魏《新律》十八篇, 将汉《九章律》中具有现代刑法总则性质的《具律》改称《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二十篇, 将魏律之《刑名》分为《刑名》、 《法例》两篇; 《北魏律》二十篇; 《北齐律》进一步改革体例, 将篇目确定为十二篇, 将《刑名》、 《法例》合为一篇, 称《名例》, 置于律首
这种体例结构为后世隋唐所吸收
3.门阀世族特权的法律化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在法律上, 这一时期, 作为维护贵族官员特权的”八议”在曹魏制定魏律时, 成封建法典主要内容之一; 《陈律》正式使用”官当”一词
在官员选拔上, 形成了以九品中正制以及任官考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官僚任用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