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从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案看我国股东委托书征集法律制度的完善(上) 邱永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律部经理 胜利股份股权之争是自 1999年7月1日我国《证券法》实施以来的第一个涉及二级市场的股权纷争案例,首次明确且大规模使用了“公开征集股东授权委托书”争夺表决代理权的形式
分析这一典型案例,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委托书征集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基本案情 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胜利股份)是由山东省胜利集团公司(下简称胜利集团)为发起人,以集团核心企业“山东省胜利物资总公司”的经营性资产折为国家股、并以定向募集方式向法人及内部职工募集股份设立的,主营塑料管道、精细化工、进出口贸易、油器经营
胜利股份于 1994年5月正式设立,1996年6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成立 6年内,总资产增长了657
46%,利润总额增长了615%,连续四年净资产收益率在 13%以上
上市后送股3次、配股2次
截至1999年底,公司总股本 21780万元,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为:胜利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集团24
17%、国泰君安 8
40%、胜邦企业6
98%、山东省资产管理公司 3
5%、润华集团3
36%、泰和基金 1
37%、山东省交通投资公司1
34%、深圳中广银 0
95%、山东储备物质管理局 0
89%、山东省农资公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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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股份公司原第一大股东胜利集团由于经营不善引发经济纠纷,其持有的3000万法人股以低价被拍卖
2000年 1月 10日,通百惠公司以每股1
06元的价格竞买成功,购入胜利股份 3000万法人股,占总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