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文件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环发[2005]5 号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计委):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和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 《辽 2 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后,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3 附件: 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和我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除此之外的其它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按照规定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项目,必须报省环境保护局出具预审查意见。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分级审批建设项目,是指辽宁省辖区内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外的建设项目。 4 第五条 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