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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保护区的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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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保护区的设置要求(初稿) 安全保护区标志标牌类型样式请参照2010年 8月铁道部经规院颁布的《铁路线路及信号标志图集》中第三分册:《高速铁路线路标志图集》(通线(2010) 8024-Ⅲ)的相关规定执行。 部分标志标牌需引用《铁路线路及信号标志图集》中第一分册:《客货共线铁路线路标志图集》(通线(2007) 8024-Ⅰ )的相关内容;具体引用内容及相关规定详见第三分册《高速铁路线路标志图集》(通线( 2010)8024-Ⅲ)中设计说明。埋设样式中详见《关于发布〈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图式〉的通知》(铁运【2005】 209号)中相关要求。 一、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设置按照国务院 430令《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办理。引用相关部分条文如下: “第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铁路管理机构提出方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铁路用地能满足前款要求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由铁路管理机构和公路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企业或者单位内部的专用铁路需要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参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划定。 第十一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取土、挖砂、挖沟; (三)采空作业; (四)堆放、悬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排水,倾倒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二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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