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填写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纠纷的案例 我国是最早产生票据的国家。现在学者们多认为“飞钱”是我国现代汇票的嚆失,在唐宪宗时期“飞钱”是一种运输、支取现金的工具,但不是通用的货币。唐代,使用过一种叫“帖”的票券,有学者认为,“帖”可为我国支票的起源。在宋代,出现了“便钱”和“交子” 官府设官号“便钱务”,商人向“便钱务”纳付现金,请求发给“便钱”,商人持“便钱”到目的地向地方官府提示付款时,地方官府应当日付款,不得停滞。这种“便钱”类似现代的“见票即付’的汇票;而地方富户联办“交子铺”,发行称为“交子”的票券,供作异地运送现款之工具。后来,官府设“交子务”专办此事,发行“官交子”。进而“交子”与现代的本票相似。在明朝未年,山西地区商业发达,商人设立“票号”,在各地设立分号,经营汇兑业务以及存放款业务。名为汇券、汇兑票、汇条、庄票、期票等的金钱票券大为流行,票号逐渐演变,叫做“钱庄”,19 世纪中叶进入盛期。票号签发的这些票券,类似现代的汇票和本票。清朝未年,西方银行业进入我国,钱庄逐渐衰落。我国固有的票据规则终被外来票据制度取代。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西方国家票据制度接轨,我国原有的各种票据遂被淘汰。在我国历史的长河中票据对我国商业发展、支付结算均起到重要作用,是主要的支付工具。而票据的填写错误将会引发票据纠纷,此类纠纷则称为非票据权利义务纠纷。 一、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丧失票据权利而产生的纠纷 1、案例 1996 年 6 月,A 公司为偿付B 公司货款,到其开户行 C 信用社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C 信用社审查了A、B 公司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后,与 A 公司订立了一份“承兑协议”,内容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为B 公司,付款人为A 公司,汇票金额 120 万元,承兑银行为C 信用社。嗣后,A 公司签发了X I1692627 号汇票,但因疏忽未在出票人栏中签章。C 信用社在A 公司签发汇票后,考虑自身不具有汇票承兑资格,遂找到建行 D 支行,要求D 支行代替其加盖银行章,D 支行认为该汇票的真正承兑人是C 信用社,所以未在承兑栏上签章,而是在汇票签发人栏盖章后交C 信用社。A 公司取得汇票后即交付B 公司,B 公司于汇票到期日要求C 信用社付款,C 信用社却以 A 公司以欺诈手段与该信用社订立承兑协议,该承兑协议无效为由拒绝付款。B 公司又与 A 公司、D 支行交涉未果,各方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