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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我市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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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解决我市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群体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国资委)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赣市办字[2008]131 号 《关于解决我市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群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界定 1、国有企业、大集体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办实体中经过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简称第一类人员)是指:经过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手续的,或有退伍安置、毕业生分配正规手续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纳入此次解决范围: ( 1)没有正规招工、退伍安置、毕业分配等手续的人员及虽经单位办理了招工手续或有毕业分配手续,但实际上从未在单位上班的人员; ( 2)因个人原因已离开单位的人员; ( 3)因非个人原因已离开单位或已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其已按离开单位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当时的相关规定解决了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 ( 4)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中属财政拨款编制人员。 2 2、 1995 年 1 月 1 日《劳动法》实施之后在岗的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聘用人员、经过县以上主管部门或乡镇批准的乡镇站(所)聘用的非企业人员(简称第二类人员)是指: ⑴自1995 年 1 月 1 日至《通知》下发之月一直在岗的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聘用人员;自 1995 年 1 月 1 日至 《通知》下发之月一直在岗的经过县以上主管部门或乡镇批准聘用的乡镇站(所)聘用的非企业人员。 ⑵ 1995 年1 月 1 日后在岗,但《通知》下发之月前因非本人原因已离开单位的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聘用人员的被聘用期间;经过县以上主管部门或乡镇批准聘用,1995 年 1 月1 日后在岗,但《通知》下发之月前因非本人原因已离开单位的乡镇站(所)非企业人员的被聘用期间; 1994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离开单位的人员、1995 年 1 月 1 日后在岗但《通知》下发之月前因本人原因已离开单位的人员不纳入这次解决范围。 3、 1995 年 1 月 1 日《劳动法》实施后在岗的经过县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备案的公办学校代课教师、工勤人员(简称第三类人员)是指: ⑴自1995 年 1 月 1 日至《通知》下发之月一直在岗的经过县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备案的公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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