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兴业银行客户经理管理办法(试行) *银发〔2005〕288 号 2005 年7 月21 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面向市场、面向客户的金融服务体系和稳定高效的营销队伍,发展和巩固我行基本客户群体,扩大市场份额,提高我行综合竞争能力、整体效益和风险防范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经理是指为客户提供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等金融服务并承担相关业务开发、风险防范及客户关系维护职责的市场营销人员
包括:支行营销科室,总分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国际业务部等营销部门内承担营销任务的人员
支行行长、副行长,分行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以上(含)行政职务以及承担专业管理职责的人员,不执行客户经理序列
第三条 客户经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客户经理分市场经理(资源型)、信贷业务经理(资源+能力型)、营销设计经理及专业经理(能力型)四类
客户经理设高级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助理客户经理、见习客户经理四个级别,共 11个档次
其中,高级客户经理设 4 个档次,客户经理设 3 个档次,助理客户经理设 3 个档次,见习客户经理设 1 个档次
资深客户经理设 4 个级别
第四条 客户经理实行上岗资格管理
助理客户经理级 2 以上(含)的市场经理、信贷业务经理、营销设计经理上岗前,需取得相应的客户经理资格
不具备客户经理资格的,不得享受相应的客户经理待遇
具备某级别客户经理资格,但业绩未达到该级别标准的,也不得享受该级别的客户经理待遇
第五条 客户经理实行业绩指标、职业道德、基础管理工作、信贷操作及管理、服务质量五个方面的全面综合评价考核
日常按季进行评价考核,年度进行全面评价考核
第六条 客户经理级档实行浮动管理
根据评价考核结果确定级档及应享受的客户经理待遇,能上能下
客户经理实行绩效挂钩的奖励办法,根据评价考核结果享受奖励
第二章 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