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业务处理规定(试行)》的主要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二款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第三款规定:“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第五款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第六款规定:“金融机构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第八十二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三、《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第七条规定:“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四、《票据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规定:“票据法所称‘本名’,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五、《支付结算办法》 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持票人,可以向选择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