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药品采购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确保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根据原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
64 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卫发,2011
24 号)及《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鄂卫规,2012
2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备案采购药品范围(一)集中审核备案采购药品 1.集中采购周期内(本轮招标注册截止日期2011 年 9 月 6日以后)国家批准上市的下列药品:( 1)新通用名药品;( 2)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同通用名下只有境外产品的国产新药品;( 3)普通大输液(仅指葡萄糖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氯化钠注射液)
2.非湖北省医保目录药品、同时通用名不在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系首次在我省本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投标,且注册审核通过,限价为0 的药品
(二)分级审核备案采购药品 1.临床必需且不在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的急救药品
2.特殊疾病所用的专科用药、传染病、职业病、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和罕见病例等所需的特殊药品
中标目录中已有相同品规(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含境外产品)的药品,不予备案
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备案药品数不得超过2 个
二、备案采购程序(一)集中审核备案采购 1.药品生产企业(境外药品总代理)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申请资料
2.药品生产企业(境外药品总代理)递交的申请资料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组织资格审查
3.资格审查合格的药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限价和议价,申请人接受价格的,列入集中审查备案采购目录
4.集中审查备案采购目录交省物价局价格审核并网上公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分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