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 !访问 >>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政府存在的意义就是维持人民民主,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然而在社会上,有的政府官员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呢 ?赢了网 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 试行) 》(1999.9.9高检发释字 [1999]2 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一) 滥用职权案 (第三百九十七条 )( 二)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 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2 人以上,或者轻伤5 人以上的 ; (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 万元以上的 ; ( 三)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 四)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五)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六)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到后面的各个新罪名中。本条第二款,只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考虑。但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 年 12 月《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保留了这一罪名。现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体系,不保留。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对询私舞弊犯罪的司法解释 , 对理解此情节仍有参考作用,故附录于此,在后面各罪中不再重复引用。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询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回的解释》 (1996.5.16高检发研字〔 1996〕4 号)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严格执法,惩治腐败,依法严惩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