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保理业务管理制度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章 应收账款收款账户的开立与通知第十八条 对于买方无法将对卖方应付款项直接付至以我行为户名的保理专户的,在签订完毕我行与卖方的保理合同后,卖方应在我行单独开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收款账户),该账户专门用于卖方在我行所操作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的收取,不得作为其它用途。相关保理合同中应规定卖方在应收账款转让后,仅作为我行的委托人收取我行在已转让应收账款项下的款项。第十九条 任何进入收款账户的资金,未经保理业务管理部门的审批认可,只能转至卖方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当融资方式为保理授信时)或者直接用于偿付卖方在我行的预支价金(当融资方式为预支价金时)。第二十条 保理业务管理部门仅在如下情况下,能够将收款账户中的款项支付给卖方使用:1.非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的买方汇入的款项。2.我行保理业务所指定买方汇入款项根据融资比例扣收后剩余的款项。3.我行未给予融资的保理业务项下款项。4.经审批同意,卖方以新的应收账款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后的回收款项。5.其它不影响我行授信安全的情形。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二十一条 卖方在我行开立收款账户后,应立即书面通知买方。该书面通知的样式见附件 8。第二十二条 对于所有的保理融资业务(包括采纳预付价金和保理授信方式),原则上商务合同项下的卖方必须在我行保持两个月以上,并至少两次的应收账款结算记录,且结算记录良好。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保理业务中,无法设立保理收款专用账户,而以一般结算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的,该经营单位应确保能够识别每一笔结算账户项下收款是否为保理业务项下收款。第六章 办理应收账款受让手续和通知买方手续第二十四条 办理应收账款受让手续(一)分支行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之后,应对受让的具体应收账款办理受让手续。(二)卖方应填制《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附件 3),列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明细内容,同时提交与申请书上列明的拟转让应收账款相应的购销合同、货运单据(自行发运的必须提交买方货物收据)和增值税发票(如已出具增值税发票),一并提交我行审理。(三)我行经审理将认可接受的应收账款填制《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核准书》(附件 4)送达卖方,并留存所核准应收账款的相应商务合同、货运单据(业已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则留存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未经核准的应收账款的相关单据同时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