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608【发布文号】大政发[1992]72号【发布日期】1992-09-02【生效日期】1992-09-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印发《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2]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九月二日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大连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均执行本管理办法
土地所有权、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不得出让和转让
第三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管理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第四条大连市辖区内所有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全部实行有偿使用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转让增值费,由市财政部门集中管理,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第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专门常设领导机构: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工作,并对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国有土地的出让,负责统一办理审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建委、计委、外经贸委、规划局、土地局、房地产局等部门参加组成,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