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有关建筑工程专业 和劳务分包涉及的几个法律问题 通过本次合同检查,发现各单位合同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现就劳务分包相关法律进行剖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 )分包概念的由来 1997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8 条、第29 条,1999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72 条,2001 年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 条,均提到分包的概念,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但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
给出分包定义的是2003 年建设部颁布的2004 年4 月1 日起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其第四条讲到: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讲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 2 - (二 )合同名称不能决定合同的性质 我公司项目部与包工队订立的有关工程分包的合同,因不具备工程分包的有效要件(合法工程分包需具备4 个条件:分包方具有相应资质、工程主体由总包方自行完成、分包需业主同意、分包方不能再分包《建筑法》29 条 ),为规避违法分包的嫌疑,名称大多改叫《劳务合同》或《劳务分包或施工合同》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即“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