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关于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本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本公司工作的劳动者
当前与本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单位为**人才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单位”) 第三条 派遣人员应如实向派遣单位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
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单位
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公司依法制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本公司的管理,积极完成用工单位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 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五条 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由派遣单位确定
新派遣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 条执行
第六条 派遣人员与派遣单位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 2 动合同时,须经本公司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本公司服务
第七条 派遣人员辞职或被派遣单位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派遣人员的劳动规定 第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学习、了解本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与相关规定
第九条 派遣期间,本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被派遣劳务人员的技能,可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职
经本单位相关部门联合检查发现未履行工作职责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的30%,发现二次扣发当月劳务报酬50%,发现三次即退回派遣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