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33 问题解答库 2008 年信息维护(初稿) 劳动争议仲裁(26 条) 1、哪些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1)劳动争议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 ①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②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③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④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⑤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 劳动争议处理有三种基本形式: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双方调解不成,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处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3)劳动争议处理的管辖 凡部、省、市属企业、市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标的额十万元以上的争议,由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直接处理。县(市)、区所属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县(市)、区仲裁机构处理。市仲裁委可以受理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文件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总则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 有明确的被诉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3) 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适用范围; (4) 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5) 申诉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如何掌握? 答: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