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 2 0 1 6 1 / 7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 年7 月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精品文档 2 0 1 6 2 / 7 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