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特别是在科学技术不发展,经济发展滞后或者经济严重不发展的老、少、边、穷地区,不仅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存在大量劳务关系,有时处于劳动关系边缘的劳务关系的数量甚至比产生的劳动关系的数量还要多。不少劳动者由于不能很好的理解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内涵与特征,不了解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属于何种法律关系调整,发生劳动争议时,不知运用何种法律使自己得到及时的司法救助。特别是在寻求司法救助的过程中,不知按照何种仲裁程序或者诉讼程序进行仲裁或者诉讼,而浪费大量的时间,甚至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如某甲因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其应当得到的劳动工资,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审查是否予以立案时,由于某甲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从其提供的所有材料看,体现的是劳务关系。所以,立案庭便以民事案件立案。后在人民法院限定的举证期限内,又补充了大量的有关证据。后经法庭审理,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该案劳动关系争议案件,不属于劳务关系争议案件,不应先由人民法院审 理,应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行审理,如果某甲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鉴于此种情况,某甲只能自动撤诉,人民法院按照自动撤诉处理,退某甲诉讼费 2 5 元。某甲在此案中 不但浪费了 2 个月的时间,而且造成 2 5 9 元的经济 损失(诉讼费 2 5 元,交通费 1 5 0 元)。为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笔者从劳动关系的内涵及特征和劳务关系内涵及特征,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异同等方面试作一些探讨。 一、劳动关系的内涵及特征 (一)、劳动关系的内涵 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要认识和理解劳动关系及特征,就必须理解什么是劳动。 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劳动的一般含义作过精辟的阐述:劳动是劳动力的使用(消费),是制造实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与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1 )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的人们不仅要与自然界发生关系,而且彼 此之间,与社会之间,与单位之间也必然发生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就是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又称为“劳资关系”、“劳雇关系”、“劳使关系”等,我国台湾学者黄越钦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