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0 1 2 修正)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 3 号 发布日期2 0 1 2 -1 2 -2 8 实施日期2 0 1 3 -0 7 -0 1 发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修订 2 0 0 7 年6 月2 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 0 1 2 年1 2 月2 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7 3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0 0 7 修正)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基本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 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 酬 、工 作 时 间 、休 息休 假 、劳动安 全卫 生 、保险 福 利、职 工 培 训 、劳动纪 律以及 劳动定额 管 理 等直 接 涉 及 劳动者切 身 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 大事项 时 ,应当经职 工 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 工 讨 论 ,提 出 方案 和意 见 ,与工 会或者职工 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 规章制度和重 大事项 决定实施过程 中,工 会或者职 工 认 为不 适当的,有权向 用人单位提 出 ,通过协商予 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 直 接 涉 及 劳动者切 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 大事项 决定公示 ,或者告 知 劳动者。 第五 条 协调 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2 / 1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集体协商机制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