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1 9 9 4 年 7 月 5 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八 次 会 议 通 过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 (第 二 十 八 号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法 》 已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八 次 会 议 于 1 9 9 4 年 7 月 5 日 通 过 , 现 予 公 布 , 自 1 9 9 5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江 泽 民 1 9 9 4 年 7 月 5 日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促 进 就 业 第 三 章 劳 动 合 同 和 集 体 合 同 第 四 章 工 作 时 间 和 休 息 休 假 第 五 章 工 资 第 六 章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第 七 章 女 职 工 和 未 成 年 工 特 殊 保 护 第 八 章 职 业 培 训 第 九 章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第 十 章 劳 动 争 议 第 十 一 章 监 督 检 查 第 十 二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十 三 章 附 则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调 整 劳 动 关 系 , 建 立 和 维 护 适 应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济 的 劳 动 制 度, 促 进 经 济 发展和 社 会 进 步, 根据宪法 , 制 定本法 。 第 二 条 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的 企业 、个体 经 济 组织(以下统称用人 单位)和 与之形成劳 动 关 系 的 劳 动 者 , 适 用本法 。 第 三 条 劳 动 者 享有平等就 业 和 选择 职 业 的 权 利 、取 得 劳 动 报 酬 的 权 利 、休 息 休 假 的 权利 、获 得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保 护 的 权 利 、接 受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的 权 利 、享受 社 会 保 险 和 福 利 的 权 利 、提 请 劳 动 争 议 处 理 的 权 利 以及 法 律 规 定的 其 他 劳 动 权 利 。 劳 动 者 应 当 完 成 劳 动 任 务 , 提 高 职 业 技 能 , 执 行 劳 动 安 全 卫 生 规 程 , 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