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 校发[2002]14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使用的严肃性,保证资金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教财[2002]2 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文件的精神,结合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单项支出金额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资金款项
该款项包括专项经费和非专项经费两大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校办产业等法人实体除外)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财务管理体制
具体分为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两类
(一)院(系、所、中心)、图书馆、机关等单位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由财务部统一核算,上述单位不得在银行开立帐户,也不得将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的款项存放在财务部以外的其他帐户内
(二)会议中心、出版社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过批准的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实行二级核算、二级管理,上述单位开立银行帐户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并在学校财务部备案
第五条 学校预算按照管事与管钱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切块管理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总预算的最高主管机构
学校预算级次分为校级预算和院(系、所、中心)预算,校级预算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委托主管财务的校长“一支笔”审批执行
第六条 大额资金业务的审批人应严格按照大额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切实履行审批职责,对不符合规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申请,审批人应拒绝审批
第七条 大额资金业务的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未按规定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大额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三章 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单位审批权限 第八条 专项经费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