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议定书 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的补充议定书 本议定书各当事国,深为关切全世界针对民用航空的非法行为的升级;认识到针对民用航空的新型威胁需要各国采取新的协调一致的努力和合作政策;和相信为了更好地应对这些威胁,需要通过各项条款补充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订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以便制止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非法行为和加强公约的效用; 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议定书补充1970 年12 月16 日在海牙签订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约》(以下称为“公约”); 第二条 公约第一条应以下文取代: “第一条 一、任何人如果以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或以胁迫、或以任何其他恐吓方式,或以 任何技术手段,非法地和故意地劫持或控制使用中的航空器,即构成犯罪。 二、当情况显示做出的威胁可信时,任何人如果做出以下行为,则亦构成犯罪: (一)威胁实施本条第一款中所列的罪行;或 (二)非法和故意地使任何人收到这种威胁。 三、任何人如果做出以下行为,则亦构成犯罪: (一)企图实施本条第一款中所列的罪行;或 (二)组织或指挥他人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一)项中所列的一项 罪行;或 (三)作为共犯参与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一)项中所列的一项罪行; 或 (四)非法和故意地协助他人逃 避 调查 、起 诉 或惩 罚 ,且 明 知 此 人犯有 构成本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一)项、第三款(二)项或第三款(三)项中所列的一项罪行的行为,或此 人因 此 项罪行被 执 法当局 通缉 以提 起 刑 事起 诉 或因 此 项罪行已 经 被 判 刑 。 2 四、各当事国也应当将故意实施下述两者之一或两者确定为罪行,而不论是否已 实际实施或企图实施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中所列的任何罪行: (一)与一个或多个人商定实施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中所列的一项罪行;如本国 法律有此规定,则须涉及参与者之一为促进该项协定而采取的行为;或 (二)以任何其他方式协助以共同目的行事的一伙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中 所列的一项或多项罪行,而且此种协助应当: 1. 用于旨在促进该团伙的一般犯罪活动或目的,而此种活动或目的涉及 实施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中所列的一项罪行;或 2. 用于明知该团伙实施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中所列的一项罪行的意图。” 第三条 公约第二条应以下文取代: “第二条 “各当事国承诺对第一条所列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 第四条 增添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