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 矿 瞒 报 事 故 行 为 查 处 探 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应当在1 小时内报告上级有关部门。瞒报谎报按罚款上限,从重处罚。近年来,国家在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和事故查处方面力度不断加大,特别加强了对瞒报、 迟报、谎报事故行为的查处。 监管加强了,瞒报却始终没有彻底解决, 这有多方面的原因。一、逃避责任追究、减少经济损失仍是瞒报的主要原因。随着对煤矿事故查处力度的加大,事故成本不断增加,为了逃避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少数矿主心怀侥幸,不惜铤而走险,瞒报事故。同时在煤炭价格持续走高的前提下,矿主为减少停产整顿、 关闭煤矿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煤矿发生事故后销毁证据、隐匿尸体、遣散人员,并以高额的赔偿进行善后处理等手段来组织瞒报。巨额利润是瞒报最根本的原因。在矿主眼里,地下的煤就是钱,只要煤矿不停产、不关闭,什么险都敢冒,哪怕以身试法。二、部分煤矿从业人员及家属纵容事故瞒报。瞒报事故的煤矿矿主通常以高出事故赔偿标准的经济赔偿作为“封口费”,在利益驱使下,煤矿从业人员及家属不仅不愿举报,还会形成“同盟”,故意帮助隐瞒事故。煤矿发生事故后,煤矿矿主一般是先行用金钱“安抚”事故现场工人和参与抢救人员,遣散知情人,然后是联系死者家属来商量,协议按较低金额签, 额外再拿出一定数额的钱来作为封口费,条件是不要把事情讲出去。部分家属将遇难矿工匆匆下葬, 对调查人员谎称“人是病死的”,拒绝配合调查等。三、扭曲的政绩观成为瞒报事故的另一原因。《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建立完善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被量化成为部门、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也是领导干部上下去留的“红绿灯”,一些领导干部怕影响政绩、升迁、奖励和被问责,就会出现包庇甚至参与瞒报。煤矿事故发生后, 个别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人员与煤矿共同组织瞒报,转移遇难者尸体,伪造入井检身记录,销毁部分原始资料,捏造假象等等,导致调查结论出现了“车祸死”、“跌落死”、“病死”等许多匪夷所思的事故原因。四、查处不严或监察不力,让瞒报大行其道。部分地方监管人员组织所谓的调查组走形式,搞变通,不穷尽手段深入排查每一条可疑线索,敷衍应付了事,有的甚至 策划、参与瞒报,搞假调查,弄假材料,写假报告;上级部门组织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