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1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 4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10-8 批准 -02-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经贸委电力司《关于确认 1999 年度电力行业标准修、 制定计划项目的通知》( 电力[ ]22 号) , 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对 DL/T499—1992《 农 村 低 压 电 力 技 术 规 程 》 修 订 而 成 。 在修订过程中, 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讨论, 仔细总结了DL/T499—1992 规程实施以来的经验, 结合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实践, 从适应农村电网进展和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出发, 依据现行的各有关法规、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 本规程共分十二章和附录部分。对原 1、 2、 3、 4、 5、 6、 7、 11、 12、 13 章的有关部分作了修改补充, 其中对涉及农电管理体制的章节, 按农电体制改革后的现状及最终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目标的要求, 依据有关供用电法规进行了修改; 对有关技术标准、 装置法律规范, 本着逐步提高农网装备、 运行水平的指导思想, 依据现行各相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进行了修订; 对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增加了对保护功能、 范围的描述, 对三级保护的动作值、 时间配合等进行了较大的修改; 增加了第 8 章低压电力电缆部分。 对原第 8 章室内外配线, 第 9 章照明与生活用电, 第 10 章电动机及附属装置部分, 根据征求各方面意见, 认为其内容属用电户内部装置要求, 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建设部《民用建筑电气法律规范》) 均有明确规定, 应遵照其执行, 不在本规程中列入。22024 年 6 月 23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本 标 准 生 效 之 日 同 时 代 替 DL/T499—1992 。 本标准的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附录F、 附录G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H、 附录 I、 附录 J、 附录 K、 附录 L、 附录 M 、 附 录 N 、 附 录 O 、 附 录 P 是 提 示 的 附 录 。 本 标 准 由 国 家 电 力 公 司 农 电 工 作 部 提 出 。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农村电气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 江苏省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原固均、 张莲瑛、 蒋明其、 邹建...